学会介绍
当前位置: 首页> 学会动态> 学会介绍
中国教育学会比较教育分会规程
发布日期:2013-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比较教育分会。
  第二条 本会作为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会为全国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比较教育研究的同仁,开展学术活动以及与学术研究密切相关的其他活动,促进比较教育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开展以下业务:
        (一)举办学术会议;
     (二)发行会刊;
     (三)开展会员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比较教育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与外国比较教育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为教育决策和实践提供咨询;
        (七)开展包括举办实验学校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比较教育学术成果的转化活动,开展包括编写教材、出版书刊、从事培训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比较教育学术成果的普及活动;
      (八)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本会以“China Comparative Education Society(CCES)”名义加入世界比较教育学会联合会(World Council of Comparative Education Societies, WCCES)。作为世界比较教育学会联合会成员,我会履行相关义务,并致力于促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比较教育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规程,从事比较教育或相关领域研究的个人,可作为中国教育学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参加本会活动。
第七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学术活动。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规程或严重违反学术职业操守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建议中国教育学会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理事等荣誉职位。
        第十条 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一届四年。理事长代表本会设置秘书处,召集会议,领导会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一条  原则上,常务理事由比较教育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产生,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两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所属者)推荐人数不超过一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其他常务理事时,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认可。
        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指导和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制定重要规章,确定理事推荐资格,认可新增常务理事与理事,认可会员,审议和决定学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根据实际情况,某些事项可以通信审议。
        第十二条 理事由具有资格的单位会员推荐产生。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其他理事时,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认可。
        全体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认可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授予荣誉职位等本会重大事宜,原则上在学术年会期间召开,每两年一次。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由会长设置。根据需要,可由秘书长任命副秘书长、干事等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一心为公,不领取任何报酬,如有严重不符合职责要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学术职业操守的行为,经理事会认可,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缴纳会费,常务理事每人每年400元,理事每人每年200元。

  
第四章 资 产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运营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负责,运营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获得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2012年9月14日由理事会修改并通过。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关细则。